
燕京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燕理校发〔2024〕25号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燕京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2017〕51号文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根据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
3.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具有正式学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达到70分及以上,或本专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5.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非英语专业)须在修业年限内,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并成绩合格者。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任何一项者;
2.在校学习期间,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屡教不改者;
3.2.5年学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自学考试英语(二)不及格者;
4.毕业考试有一门不及格者;
5.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流程如下:
1.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计划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根据本细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 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学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经调查认定为存在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据《燕京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燕京理工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需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燕京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燕京理工学院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