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燕京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培养具有较宽泛的知识基础和较强的社会适应性的宽口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学生辅修专业需为所属本科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学习者,可获得燕京理工学院辅修证书;在此基础上,通过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各学院均可申请开设辅修专业。所开设的专业在获得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权后即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 辅修教学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二至第八学期。
第五条 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在校统招本科生学有余力者均可申请辅修,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报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第七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缴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报到。
第八条 原则上,辅修专业修读学生人数达20人则实行单独开班上课;若报名人数不能达到开班人数的,可在学生同意基础上选择跟班上课。
第九条 依据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收费辅修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费一次,共交费两学年。修读辅修专业费用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交纳,教材费由学生自行承担。考试不合格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免费重修。
第四章 教学管理、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核,发放证书。
第十一条 辅修课程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开设学院制订,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实施,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质量检查、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选定等;教务处负责辅修学生的教材预订、教学场地分配、成绩、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学分置换及毕业审核、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等。
第十二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总学分的20%。
第十三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自动退学或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辅修专业证书及辅修学士学位获取条件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其中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8学分。
第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GPA≥2,且所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超过32学分,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批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进入辅修专业结业环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不能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1.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
2.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结束前未完成铺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3.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结束前,辅修课程GPA<2.0;
4.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5.所修辅修专业尚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六条 学生如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已修读的课程按选修课处理;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主修专业结业、肄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所辅修课程按选修课处理。
第六章 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学生毕业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获取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即可按此办法执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未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原《燕京理工学院本科教育第二专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原办法执行至2022年7月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燕京理工学院教务处
2020年12月23日